开云体育怎么买:聚胶股份(30128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年 7月16日在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 9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及台湾省法律、法规)以及《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企业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企业来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做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线.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线.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线. 公司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2026年 6月 30日,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7月 16日下午 14:30在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 9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曙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7月 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7月 16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来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28,638,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23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外,公司董事长陈曙光先生与董事会秘书廖燕桃以现场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9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27,390,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08%。以上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互联网投票的股东共 64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56,028,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639%。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企业来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同意 54,652,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35%;反对 1,3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20%;弃权 1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46,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965%;反对 1,36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23%;弃权 13,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1%。
同意 54,666,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80%;反对 1,3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2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60,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977%;反对 1,36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2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54,569,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50%;反对 1,459,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5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63,2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861%;反对 1,459,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13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54,567,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24%;反对 1,46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7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61,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755%;反对 1,460,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24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